(2016)渝0117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令凤与张丽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令凤,张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135号申请人:唐令凤,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张丽莉,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唐令凤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丽莉名下价值10.8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唐令凤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令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唐令凤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唐令凤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