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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拜宗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拜宗福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63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责人:郭学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妍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拜宗福,男,1958年4月10日生,回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煜,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拜宗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58元,减半收取12779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德国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依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