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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相伟与王光成、何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伟,王光成,何爱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9号原告徐相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王光成,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被告何爱洁,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武频,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伟与被告王光成、何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光成、何爱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光成、何爱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徐相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