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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佃宝与汲常平、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佃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汲常平,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689号原告:吕佃宝,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文,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和沂州路交汇处西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1-1。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被告:汲常平,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佃宝与被告汲常平、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汲常平、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汲常平、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佃宝撤回对被告汲常平、临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