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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进刚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2行初60号原告刘进刚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法定代表人于翠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淑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国权,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进刚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铁军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