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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周仁权,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0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负责人:童树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仁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仁权,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宋晓琴,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周仁权、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有位于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的房地产及一批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2007010144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9)第2411**号];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的一批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