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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艳强执行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宋艳强,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7民终611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宋艳强支付各项待遇共计857789.1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7民终611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