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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粟全理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粟全理,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4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粟全理,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号*层部分。法定代表人:冼洛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慈梅,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粟全理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粟全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我与新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我在新一公司的工地工作,在工伤入院的时候,新一公司材料主管李志熙在我的入院资料核对表上,填写“同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新一公司曾与我协商过赔偿方案,这些都证明与新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一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人,依照相关规定,也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一、二审对我的工伤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综上,二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新一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粟全理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粟全理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粟全理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对于粟全理再审申请的各项主张,均已在一、二审审理期间以及判后答疑期间反复、多次提出。围绕粟全理的再审主张,本院归纳的焦点问题,实际上亦是一、二审判决争议的问题,对此二审判决已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粟全理再审申请,没有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粟全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洪望强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翠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