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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静与王斌、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王斌,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珍,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伟,住辽宁省大连市。上诉人陈静因与被上诉人王斌、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