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贵友、王连云与被执行人黄涛、柴丽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友,王连云,黄涛,柴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徐贵友,男,1944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连云,女,1947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徐峰,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吉林市。被执行人:黄涛,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柴丽媛,女,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担保人:刘志刚,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徐贵友、王连云与被执行人黄涛、柴丽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涛银行存款25559.00元,扣划被执行人柴丽媛银行存款3060.00元,扣划担保人刘志刚银行存款4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