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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孙继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孙继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责人:宋苏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渡,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孙继春,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被告孙继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