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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谢良富与苏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富,苏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656号原告:谢良富,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坚国,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谢良富为与被告苏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苏坚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6日开始到实际付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晨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良富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坚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5日,被告苏坚国由案外人柯建伟担保向原告谢良富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在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苏坚国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坚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良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30000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苏坚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