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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恩强、张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强,张瑞,张伟,张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瑞,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国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800元并垫付案件受理费82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强与被执行人张瑞、张伟、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