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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王祥太、张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王祥太,张远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747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西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018S342060078。法定负责人李燕,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祥太,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6311021016),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3组。被申请人:张远会,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6706271028),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3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祥太、张远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告王祥太、张远会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00249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城国用(2007)第000003114、000003115号的房屋,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了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祥太、张远会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00249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城国用(2007)第000003114、00000311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