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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辖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姜启荣与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韩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启荣,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韩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270号原告:姜启荣,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传新,该公司董事。被告:韩传新。原告姜启荣与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韩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姜启荣诉称,本人与韩传新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24日,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涡阳大自然“国际城”房地产项目经营需要,向本人借款400万元,用于“国际城”房地产入股投资项目。2011年1月20日,本人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本人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该项目无法开展,本人投资的400万一直由被告使用至今。为此2011年8月21日,本人与被告友好协商达成《退股声明》,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告投资收益为人民币400万元。《退股声明》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投资款及收益共计8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故依据法律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闻 香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