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联楠与林辉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联楠,林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蔡联楠,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宝盖镇塘边六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被执行人:林辉煌,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长福东山**号,现住石狮市福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申请执行人蔡联楠与被执行人林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辉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联楠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3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辉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辉煌在2014年9月1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辉煌名下的址在石狮市湖滨长福福辉路158、160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地产以366804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项已依法分配。本案申请人蔡联楠分配到案款98137元,现申请执行人蔡联楠尚有借款401863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林辉煌的房地产外,本院还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辉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联楠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