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苏金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72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庄惠武,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苏金发罚金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庄惠武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惠武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