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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苏金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72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庄惠武,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苏金发罚金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庄惠武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惠武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