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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穆玉泉与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深圳市某和田玉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协仁村第某组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和田玉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某号某层南侧(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某层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和田玉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36万元及相关收益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相关涉嫌犯罪的企业深圳市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已经停业。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要以董某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有关案件尚在刑事侦查阶段,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鑫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