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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堂云与威信县上坝煤矿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堂云,威信县上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539号申请人李堂云。被执行人威信县上坝煤矿。本院在执行李堂云申请执行威信县上坝煤矿劳动报酬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劳人仲(2016)案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天 军审判员 熊 启 钧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明 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