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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75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68275-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5年4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强、王丽娜银行存款人民币169681.5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