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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某镇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42633.0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燕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家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