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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胜武与陈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武,陈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武,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陈洲,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武与被执行人陈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胜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洲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胜武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胜武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李胜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