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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天舜与张福敏,陈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舜,陈佳,张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110号申请人陈天舜,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担保人寇顺兰,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陈佳,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张福敏,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天舜与被申请人陈佳、张福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天舜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佳所有的渝XXXX**和渝XXXX**小型轿车两辆及对被申请人张福敏所有的渝X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天舜与担保人寇顺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村XX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天舜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佳所有的渝XXXX**和渝XXXX**小型轿车两辆及对被申请人张福敏所有的渝X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希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