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秋娥与薛金平撤诉裁定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39号原告:王xx,女,汉族。被告:薛xx,男,汉族。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