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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秋娥与薛金平撤诉裁定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39号原告:王xx,女,汉族。被告:薛xx,男,汉族。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