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志朋与艾强强、刘英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朋,艾强强,刘英锋,刘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艾强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朋与被执行人艾强强、刘英锋、刘英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英波在你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英波银行存款40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健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