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丽容与谭深庭、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29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谭丽容,谭深庭,谭佐樑,谭智明,谭慧明,谭佐桓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赫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丽容,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深庭,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婷,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谭佐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谭智明,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谭慧明,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谭佐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5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双方间存在另案判决,另案一审在荔湾区法院审理,本案实质上与另案认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密切相关,因此本案并非独立案件,系另案的延续,荔湾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案件事实更加了解,因此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