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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昌海,邓春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李昌海,邓春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435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常优,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昌海,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邓春娥,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海、被告邓春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