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军与宁波大梁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宁波大梁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赵军,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宁波大梁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联成村,组织机构代码:72040719-1。法定代表人:张光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梁家私有限公司[甬北劳仲案字[2016]第327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69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