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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上海磊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麦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范小勇,孙焱,上海磊羿实业有限公司,余根淼,上海麦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方敏,黄燕雯,张帅,海林林,钟丽萍,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吕虹,行长。被执行人范小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孙焱,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被执行人上海磊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勇。被执行人余根淼,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麦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方敏。被执行人张方敏,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燕雯,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张帅,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海林林,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钟丽萍,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彬,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范小勇、孙焱、上海磊羿实业有限公司、余根淼、上海麦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方敏、黄燕雯、张帅、海林林、钟丽萍、黄彬等11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6)沪0107执4462号立案执行,并向范小勇、孙焱、上海磊羿实业有限公司、余根淼、上海麦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方敏、黄燕雯、张帅、海林林、钟丽萍、黄彬等11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范小勇、孙焱、上海磊羿实业有限公司、余根淼、上海麦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方敏、黄燕雯、张帅、海林林、钟丽萍、黄彬等11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27316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962732万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思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