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与廖禄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廖禄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458号原告: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西路32号锦坊小区*幢***室。法定代表人:阙建钦,所长。委托代理人:曹火根(特别代理),男,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廖禄标,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与被告廖禄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顺昌县和勤社区服务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