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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胖猫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上海胖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609号原告: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号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1212554T。法定代表人:覃兴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胖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4238338XC。法定代表人:华硕,执行董事。原告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胖猫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7元,由重庆泰邦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