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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华,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丽华与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