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与江阴市观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江阴市观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258号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车站广场88号。法定代表人:胡达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观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369号。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观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