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郎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郎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68号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商南新村付一栋。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凤洁,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郎建平,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