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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东与汪自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汪自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魏东,男,1977年12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汪自银,男,1966年7月2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自银的银行存款4754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