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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炜与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炜,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64号原告程炜,男,汉族,1982年4月7日生,住址:江苏省如皋市。被告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粤江路28号。在本院审理原告程炜与被告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原告王静申请撤回本次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程炜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炜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员  宗卫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吕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