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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305号之一

沈吾峰与滑林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吾峰,滑林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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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吾峰,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滑林森,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吾峰与被执行人滑林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滑林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