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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俊、柯宝明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俊,柯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号国贸中心E座6-A。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俊,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柯宝明,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柯宝明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