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谋良、谢田珍、怀化市天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正庚、张香菊、禹艳红、蔡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谋良,谢田珍,怀化市天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正庚,张香菊,禹艳红,蔡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236号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杨绍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谋良,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被告谢田珍,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怀化市天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良孝,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正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谢正庚,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被告张香菊,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告谢正庚之妻。被告禹艳红,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被告蔡雯,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谋良、谢田珍、怀化市天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正庚、张香菊、禹艳红、蔡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通知原告7日内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方全人民���审员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杨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