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素堂与李守江、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守江,周洁,武素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江,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洁,女,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素堂,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平定县娘子关镇。上诉人李守江、周洁因与武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守江、周洁上诉称,李守江是通过银行转账接收本案借款的,该银行账户所在地为阳泉市郊区,故平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武素堂辩称,其作为出借人和货币接收方,应以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故平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方为武素堂,其住所地在平定县,故平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李守江、周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