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2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号、房产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且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冻结。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陕西程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81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