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590号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被告:王玉玲,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