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5203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旭新、吴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旭新,吴丽萍,江列光,陈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粤52**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群、卢萧,均系该行业务员。被执行人:吴旭新,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吴丽萍,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江列光,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陈静娟,女,汉族,1950年2月27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系江列光之妻(已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旭新(公告)、吴丽萍、江列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吴旭新、吴丽萍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2)吴旭新、吴丽萍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若吴旭新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江列光、陈静娟所有并提供抵押的位于揭东县206国道枋口路段东侧的房产(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揭东集用(2003)字第2176(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揭东集用(2003)字第XX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四被执行人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940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于借款抵押物房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理变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不予执行。经查询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变现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变现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吴燕玉陪审员 林桂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