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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峰,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0218G。法定代表人胡理桥,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峰与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偿还保证金200000.00元、承包费150000.00元,四川日报网络担保金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50.00元、执行费的6771.00元义务。执行中,本院对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二中心及广汉雄飞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二单位的工程款,但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二单位的工程均未竣工结算,且有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冻结,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