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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国安与刘双平、郑世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安,刘双平,郑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双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世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双平、郑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双平、郑世梅给付标的款51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刘双平、郑世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