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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杨开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3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觅,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开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开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5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