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段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法定代表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段文娟,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段文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文娟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段文娟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9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段文娟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