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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1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一乔怀祥张臣孟凡军魏林义,夏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1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振一乔怀祥张臣孟凡军魏林义被执行人夏广全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1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振一、乔怀祥、张臣、孟凡军、魏林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广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了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1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