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保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顿华民与王长青、陈艳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顿华民,王长青,陈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44号之一申请人顿华民,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长青,男性,回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艳秋,女性,回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77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长青名下的位于东明县水岸鑫城小区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王长青、陈艳秋名下的位于东明县解放路10号房产证号为:72××63号房产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