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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希恒、谢素玲等与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恒,谢素玲,张希虹,毛春英,成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591号原告:张希恒。原告:谢素玲。原告:张希虹。原告:毛春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玉,代理上述四原告,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英,代理上述四原告,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成军。原告张希恒、谢素玲、张希虹、毛春英与被告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恒、谢素玲、张希虹、毛春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恒、谢素玲、张希虹、毛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希恒、谢素玲、张希虹、毛春英负担。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辰 百度搜索“”